申请人:上海初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梵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8869号“初心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5641号“初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申请人仅请求保留申请商标在4101群组上的“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抽奖、儿童动物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9849号“初心 書房及图”商标、第20430642号“初心领导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63355号“初心YOGA及图”商标、第29571381号“初心沙画CHUXIN SHA HU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未获得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4、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提起复审申请,因此,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以下称复审服务),我局驳回决定书中涉及其他服务的部分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初心”,该词与引证商标一“初心”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初心教育”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