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比特原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花蘑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1408号“水侦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2930号“水侦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观察,具有显著区别,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极易被识别开来。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明显抢注行为。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市场营销、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水侦探”与引证商标“水侦探”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权利人系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