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域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0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3924、21547142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