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美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5918号“千千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7973、30128347号“千千桃”商标,第10101042号“千淘”商标,第334456138号“千淘Qiant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千千淘”与引证商标一、二“千千桃”和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中汉字“千淘”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