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96692号“黄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黄山 36996692

阅读:80634 2020-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雪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6692号“黄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5459号“黄山茶城HUANGSHAN TEA CITY”商标…

  申请人:雪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6692号“黄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5459号“黄山茶城HUANGSHAN TEA CITY”商标、第7015267号“黄山手机大世界HSS JOS J及图”商标、第12116214号“黄山堂”商标、第15809770号“黄山亲子 母婴坊”商标、第13486253A号“黄山”商标、第14097378号“黄山 月潭湖及图”商标、第32448806号“黄山礼物”商标、第4944719号“黄山华夏HUANGSHAN HUAXIA”商标、第6267490号“黄山古镇”商标、第13790049号“黄山会”商标、第34701341号“黄山一号”商标、第34707938号“黄山名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设计理念、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八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该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黄山”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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