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汇橙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0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71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近似。第293840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