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爱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0474号“万马爱充ICHAR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831102号商标、第5364363号商标、第30028909号商标、第21787818号商标、第7464906号商标、第14334129号商标、第10380636号商标、第20130591号商标、第8121036号商标、第8198978号商标、第10512953号商标、第8914717号商标、第11074527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