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68011号“ITS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SAFE及图 36868011

阅读:125967 2020-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会市华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8011号“ITS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创,本身无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

  申请人:四会市华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8011号“ITS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创,本身无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安全性能等特点。3、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ITSAFE”译为“它安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安全性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ITSAFE”用作商标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安全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868011号“ITS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SAFE及图 368680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8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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