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平县宝创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1091号“宝创围网BAO CHUANG WEI 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7949号“宝创BAO CHUANG”商标、第14919773号“宝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字形书写、整体外观设计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分处于不同行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柱、金属护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钢条、钢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宝创围网”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宝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