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22665号“上证所LEVEL-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证所LEVEL-2 36522665

阅读:98641 2020-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2665号“上证所LEVEL-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449776号“LEVEL”商标、第3243905号“LEVEL”商标、第7668557号“LEVEL…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2665号“上证所LEVEL-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449776号“LEVEL”商标、第3243905号“LEVEL”商标、第7668557号“LEVEL”商标、第22544619号“LEVELS R及图”商标、第627781号“水平及图”商标、第31504021号“LEVEL 8”商标、第3243903号“水平”商标、第3689093号“上证所”商标、第10804885号“上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

  2、引证商标八、九的所有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证据可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申请人的股东。

  4、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上述主体系申请人股东,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八、九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522665号“上证所LEVEL-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证所LEVEL-2 365226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8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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