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42411号“爱福Aifu br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福Aifu brand及图 35642411

阅读:100758 2020-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随州市大洪山绿色生态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2411号“爱福Aifu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5227号“爱特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随州市大洪山绿色生态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2411号“爱福Aifu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5227号“爱特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箱及实物图片、销售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爱福”、英文“Aifu brand”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爱福”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麻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642411号“爱福Aifu br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福Aifu brand及图 356424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824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