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009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000939

阅读:13875 2020-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易能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0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47953号“派多格PETDOG及图”商标、第27107182号“纳柯拉 Ncarla及图”商…

  申请人:深圳市易能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0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47953号“派多格PETDOG及图”商标、第27107182号“纳柯拉 Ncarla及图”商标、第36400100号“吉多米GEDO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确定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狗食用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鉴于其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0009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0009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82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