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003715号“转转 二手交易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0755号“转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转转”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转转”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抛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