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尔果斯娱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9609号“我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未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系声明、合作协议、工商变更材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我追”构成,并非汉语固定词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本商品的特点,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