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菩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433708号“咕咕学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16942号“咕咕学 GUGUX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情况介绍、“咕咕机”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咕咕学霸”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咕咕学”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