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奥孚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恒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4940号“访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访约”一词并未出现在新华字典里,也非修饰或形容的词语,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并无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访约”二字与其公司具有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使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访约”结果页面、网页搜索申请人“访约”微信公众号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访约”构成,使用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