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寒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6667号“One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ONE及图”商标、第21349149号“ONE First Square及图”商标、第3990764号“易众 ONE ez Powered by及图”商标、第32279045号“oneTV及图”商标、第26506576号“One”商标、国际注册第946939号“software ONE The Sofeware Licensing Experts及图”商标、第22335703号“壹出品ONE及图”商标、第26518995号“One及图”商标、第38377142号“ONE LAB及图”商标、第21276454号“Onelap及图”商标、第34600207号“Onelap”商标、第37284118号“OneDisplay”商标、国际注册第1444584号“ONE H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引证商标十三驳回复审案件我局已作出决定,但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neLab”显著部分“on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中“ONE”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驳回复审案件尚未生效结论,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十三驳回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