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松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9820号《关于第23841514号“远毅资本MARATHON VENTURE PARTN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第31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773号“MARIATH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在相应服务上的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诉争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三相类似的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未有不妥,但在引证商标三部分服务已被公告撤销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需就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由于本案根据二审诉讼中所发生的事实予以改判,该事实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案件受理费由松毅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327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99820号《关于第23841514号“远毅资本MARATHON VENTURE PARTN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23841514号“远毅资本MARATHON VENTURE PARTNERS及图”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共同基金、贵重物品寄存、资本投资、电子资金转帐”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保险、募集慈善基金、组织捐款”。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有效注册的保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外文部分“MARATHON”与引证商标三“MARIATHON”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咨询”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保险咨询”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