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18030号“刘本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刘本祥 37818030

阅读:125484 2020-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刘三屋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8030号“刘本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刘本祥”来源于清朝名医刘本祥,刘本祥创立了“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之浩是“刘三屋刘氏…

  申请人:武汉刘三屋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8030号“刘本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刘本祥”来源于清朝名医刘本祥,刘本祥创立了“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之浩是“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第九代传承人。申请商标与烈士“刘本祥”不具有唯一指向性。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刘三屋刘氏正骨术”创始人刘本祥及申请人的介绍材料;2、家族族谱材料。

  经审理查明:“刘三屋刘氏正骨术”曾被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由清朝乾隆年间的医师“刘本祥”创立,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之浩是“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的第九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虽与革命烈士的姓名相同,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的“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的创始人亦为“刘本祥”,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之浩是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一。申请商标的注册具备合理来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818030号“刘本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刘本祥 378180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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