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颍上县谢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尚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8461号“淳清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89191号“清泉淳”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被宣告无效(见第1662期《宣告无效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