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33860号“天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478号“天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5000号“天域航空 TANYO AVI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689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三项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房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房车、汽车、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