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高新医源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785号“谢叔的医乐园 DR.XIE’S CHINESE MEDICINE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1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1413号“芍花堂药业 SHAOHUATANG PHARM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含有“CHINESE”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字母“CHINESE”,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药用蜂王浆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