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5831号“SENSE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0893号“SENSEN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2870号“SENSE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一不再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构成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