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7345号“保宝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34714417号商标、第3471289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