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75506号“GOTTFE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OTTFERT 10875506

阅读:107264 2020-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特福材料测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亚斯(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10875506号“GOTTFE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由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

  申请人:高特福材料测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亚斯(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10875506号“GOTTFE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由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争议商标为德语,并且是德语中固有的姓氏词汇,“GOTTFERT”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亦是创始人的姓氏,申请人公司的主要品牌,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对“GOTTFERT”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存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主营技术开发、转让、进出口,精密仪器生产及销售等业务的公司,与申请人经营内容密切相关,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中国企业申请注册一个固有的德语姓氏,缺乏正当理由,且经查询,被申请人还注册了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摹仿或抢注外国主体的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及产地产生误认,有违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注册和使用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中国总代理对申请人产品介绍等;2、申请人“GOTTFERT”系列商标在国外注册商标情况;3、申请人相关报道;4、申请人2007年-2018年销售额统计表、2008年-2012年在中国销售的发货单及发票、2013年-2018年在中国销售的提货单及发票;5、1984年-2012年申请人在中国参加展会的展位费发票及照片、2009年-2012年申请人参加其他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发票;6、被申请人网站关于其参加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会的情况、被申请人抢注其他外国主体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官网介绍;7、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提供齐亚斯、皓力德、高特福、Graeff、Goettfert、SmartThings等多个品牌的传感器、变送器、物联网、实验仪器和自动化控制产品的企业。“GOTTFERT”商标最早是由厦门乐加米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获得商标专用权,上海皓力德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答辩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商标,后将该商标转让给答辩人,故此可以看出“高特福 GOTTFERT”商标并非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中国代理商成立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经答辩人宣传、使用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争议商标相关转让证明等;2、高特福中国有限公司在相关注册情况及北京仪尊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3、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记账凭证、产品照片及宣传材料等;4、委托检验报告。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时具有恶意,答辩人亦是恶意受让该商标,其余理由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并以光盘形式提交了8、部分网络搜索截图;9、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10、相关商标及其所有人介绍;11、部分商标在中华商标超市、高航网售卖情况等作为补充证据。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将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及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厦门乐加米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8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衡量器具等商品上。2014年11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上海皓力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齐亚斯(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百达翡丽PATEK PHILIPPE”、“史丹利STANLEY”、“九多云”等90余件商标。

  3、原注册人的第10582806号“Travel Blue”商标经商评字[2016]第0000090740号重审第0000002235号无效宣告裁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答辩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百达翡丽PATEK PHILIPPE”、“史丹利STANLEY”、“九多云”等多件知名品牌商标,原被申请人上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会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从而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外,仅就争议商标本身而言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875506号“GOTTFE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OTTFERT 108755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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