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兰戈尼(上海)时装设计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6888号“马兰戈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5343号“马兰戈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至2019年6月20日,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故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我局经复审查明所述,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