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伯耐沃伦智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复粒(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09日对第22719284号“慈智 BENEVOLEN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BENEVOLENTAI”商标具有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且部分商标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牛津词典对“BENEVOLENTAI”释义截图;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抢注申请人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6、被申请人运营商标转让网站;
7、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粒(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尚有341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26931818号 “柳锦记”商标、第22741797号“SHAPEWAYS”商标、第22605371号“盒马”商标、第19378093号“BLOCKSTREAM”商标、第19565568号“值乎”商标及本案争议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首先,争议商标“慈智 BENEVOLENTAI”与申请人在先英文商号“BENEVOLENTAI”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申请人提交证据3为网页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BENEVOLENTAI”商标,难谓巧合。同时,据查明事实二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作为普通经营者,超出其经营范围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达341件,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柳锦记”、“SHAPEWAYS”、“盒马”、“BLOCKSTREAM”、“值乎”等,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本案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具有不正当利用商标营利为目的,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