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丰盛绿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5567号“六盘山冷凉蔬菜 丰盛绿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2227号“六盘山”商标、第26031562号“六盘山文化大院Liupanshan Wenhua Dayuan”商标、第5699038号图形商标、第12232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主要认读文字“六盘山”,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