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52782号“乐泰药ye HAERBIN LETAI YAO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HAERBIN”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其仍然包含其他文字及图形等要素,整体形成有别于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