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津区白沙镇汇源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25691号“福客多 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47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507号商标、第1789646号商标、第1958818号商标、第5322453号商标、第27273003号商标、第5158075号商标、第8840719号商标、第5886056号商标、第25166929号商标、第2737386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2322号商标、第7429348号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于2020年5月6日期满,引证商标九于2020年5月27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九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福客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福客多”、引证商标二、三、四主要认读文字“福客多”、引证商标五文字“福多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