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兴森迪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8326号“LacVert水姑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262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存在质疑,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可以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产品检验报告;2、产品订购合同及发票;3、购销合同;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5、淘宝上的销售记录、店铺照片、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商品已在市场流通,且检验报告上显示的商标为“LacVert”,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均非复审商标。淘宝店铺的经营者非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阳市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01年1月21日,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香水、指甲油、化妆品、洗面奶、睫毛膏、眼线液、粉饼、护肤霜(化妆品)、眼影粉商品上。2005年2月28日,经名义变更,复审商标主体名义变更为汕头市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检验报告显示的商标为“LacVert”,商品为口红、唇彩。证据2订购合同及发票显示的商品为口红、睫毛膏等,销售货物清单货物名称显示复审商标“LacVert水姑娘”。证据3被申请人与汕头市潮南区合发印刷厂订购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LacVert水姑娘”,显示商品为口红纸盒,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且其后的送货单可证明该合同已履行。证据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显示的标识为“LacVert”,备案商品为口红、防晒霜等。证据5淘宝上的店铺照片、产品照片、实体店照片显示的标识为“LacVert”。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口红、睫毛膏、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