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洁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7063号“藏家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0604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1475号商标、第21442314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