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哈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4993号“刷新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38591号“刷新小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字形设计、具体含义、整体外观以及呼叫方式具有显著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职业抢注,具有明显恶意,其名下商标具有傍名牌嫌疑。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刷新管家”与引证商标“刷新小管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