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41606号“V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3211号“V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29849号“一茶·一须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84724号“V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标准统一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5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提供会议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独立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