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1648号“姝芳真色SFZ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9381号“FZ”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806022号“高杉娃娃FZ及图”商标、第17054009号“ZDF FZ及图”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