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迪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569250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3493号“PMO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25759、6159845号“大康DA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电容器;电池充电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独立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