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慧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蓝海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7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9503号“MOVNG CLAS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96040号“慧润泽科技HUIRUNZE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美容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