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77118号“一茅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茅乾 39777118

阅读:83027 2020-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遵台酒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777118号“一茅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842号“茅MOU”商标、第8879212号、第30902378号、第9427479号“茅”…

  申请人:贵州遵台酒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777118号“一茅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842号“茅MOU”商标、第8879212号、第30902378号、第9427479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茅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茅”,且未形成相区分的独立含义,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料酒”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777118号“一茅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茅乾 397771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6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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