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纵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卡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9日对第29147867号“Baby Elephant Momm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72986号“Baby elephant,M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产品照片、检验报告、化妆品备案凭证、引证商标注册证明的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料、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8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内裤、婴儿尿布、内裤衬里(卫生用)、拇囊炎衬垫、婴儿奶粉、膳食纤维、婴儿尿裤、卫生棉条、防溢乳垫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仅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