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莱福园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驰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88656号“太姥仙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1196号“太姥仙都 TM TAIMUXIANDU”商标、第13326603号“太姥仙都 TAIMUXIANDU及图”商标、第14772949号“太姥香韵 TAILAOXIANG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太姥仙韵”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部分“太姥仙都”、“太姥香韵”仅有一字之差,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