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3334号“錢包 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5135号“银钱包”商标、第8166000号“OPEN”商标、第12125520号“OPEN 小将”商标、第12162655号“OPEN!CAFE”商标、第17429289号“open for kids”商标、第30509940号“蚂蚁开放日 OPEN”商标、第37382342号“OPEN!及图”商标、第37396084号“OPEN 小将”商标、第3351312号“open tv”商标、第21557744号“新鸥鹏 NEWOPEN”商标、第31239428号“新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一、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钱包”,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OPEN”,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