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0259号“天天猜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4693号“天天踏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基本介绍资料。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天天猜歌”与引证商标“天天踏歌”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2、“天天猜歌”使用在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