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82568号“Sun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799号“太阳城”商标、第2018860号“太阳城SUN CITY”商标、第6408781号“SUN CITY顶琇.晶城及图”商标、第8427468号“SynCity动能城”商标、第25327540号“sancity”商标、第24908604号“生和堂Su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视觉效果、整体构成、呼叫、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思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组织收款、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Suncity”可译为“太阳城市”。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uncity”包含在引证商标二、三中,与引证商标一“太阳城”含义一致,与引证商标四英文文字“SynCity”、引证商标五“sancity”、引证商标六英文文字“SuniTY”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