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早期骑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7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