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逸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谦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2691号“Easy Festi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8469号“EASYSUIT”商标、第8009206号“EASYSUIT”商标、第10040143号“EASY”、第11239319号“EASY SHOW”商标、第12929072号“easy KAGURA”商标、第13827466号“EASY SHOP及图”商标、第G1202001号“EASY2 DRESS及图”商标、第27857526号“easy UP及图”商标、第36626306号“easy UP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