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3447号“T3快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标志,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或功能。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T3出行的广告发布图片、申请人在南京、武汉、重庆、杭州、广州、长春、天津等地登陆海报、宣传视频、T3出行获得的媒体报道、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奖牌及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运输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