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币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繁昌县迈陌商贸行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对第31999705号“Bit-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it-Z”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使用多年,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Bit-Z”商标的复制摹仿以及恶意抢注,易造成市场混乱,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超出被申请人正常经营使用需要。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线下商业宣传活动;
2、互联网推广情况;
3、荣誉奖项截图;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
5、服饰周边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未得到该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认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既不属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