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猎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11635号“杰克道森 JACK DAW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0958号“杰克尔森 Jack Ersen”商标、第40454454号“杰克迪森 JACK DISON及图”商标、第4004186号“杰克·曼森 Jack·ManSon”商标、第6837494号“杰斯道森 JANS&DOUS”商标、第9505288号“JACK DAW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已无效。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JACK DAWSO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