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志南
委托代理人:全球标志(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17767号“高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0925号“高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且经申请人查询,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两商标即便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在百度百科等搜索引擎均未检索到“高支”二字为我国烈士的介绍。在先已有第16715346号“高支”商标被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高支”与引证商标文字“高枝”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截图无法确定引证商标所有人确已被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便引证商标所有人确实被吊销营业执照,还应完成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申请商标文字“高支”为中华英烈网所记载的烈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