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交易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13200号“代练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代练派”并非固定词汇,而是由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旗下代练行业交易的第三方管理平台。“代练派”并非生活中常见的普通短语,固有显著性较强,具备可识别性。申请商标文字并未描述服务的内容或其他特点,与其指定服务并无关联。且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含有“代练”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和判例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代练派”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